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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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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支持构建我省现代经济体系,加快制造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 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的通知》(豫政〔2016〕 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 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 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为方向,构建关联度、聚集度高,竞争力、带动力强、吸纳就业能力显著、集约节约、绿色环保、环境友好型现代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基金化资金和非基金化资金两部分。基金化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非基金化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分工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防科工局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   省行业管理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出年度扶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内容,并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业务指导、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市(县)行业、财政部门组织企业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项目确定等,建立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按时将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上报省财政部门、省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新型材料制造、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等主导产业,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冶金、建材、化工、轻纺等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技术改造类(含军民融合、高端化制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等)

       1.重点支持实施“十百千”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对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研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分配市县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时,适当向考核先进的市(县)倾斜。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3.对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重点企业,其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补助,及新型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政策

       1.对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省内研发和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2.新型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等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额奖励政策

       1.对新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县)财政可再给予适当奖励。

       2.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以及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5.对获得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单位),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排序前50名的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5名,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15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30名,各奖励10万元。


       (四)对省政府确定的白酒、烟草等重点行业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省行业管理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制造强省建设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按上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分配各市(县)申报项目资金额度。 分配资金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获得补助情况,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负面清单等情况进行调整。在分配市(县)技术改造类补助资金时,适当向考核先进的市(县)倾斜。


       第十条   省、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和投资指南或导向计划要求分别建立项目库,并适时更新。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企业项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管理等方面,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允许申报1个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统一的评审办法和规则进行评审,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经专家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和投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按照专项审计确定的投资额、设备投资额等指标(重点审计影响财政资金分配的指标),吝市(县)在分配额度内确定补助金额。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审计情况,各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情况反映,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扶持。每年6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将本地确定的支持项目和资金的申请文件及汇总表(汇总表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额、设备和技术及研发等投资额、申请资金额等)报省财政部门和省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二)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企业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处理处罚;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或环保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申请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七)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技术和研发等的合同、发票、清单、付款凭证等;项目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验证码)及截止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会计报表;

        (九)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十)其他依申报指南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军民融合项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和定额奖励项目等不宜由市(县)确定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按照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经核对省财政部门负面清单和项目查重。对疑似重复支持或问题的企业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复核。经确认符合条件后,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商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并按规定编制预算;待次年省人大批准资金预算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省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九条   省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组织编报绩效目标,定期进行绩效监控。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督促其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行业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行业管理部门应于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绩效管理总结,于预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市(县)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并及时汇总上报,根据绩效评价反馈结果,对有问题的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适时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市(县)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并加强对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单位的责任。凡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审核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可扣减当地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或对项目申报给予限制等。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按照《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豫财监C2014} 243号),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等。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豫财企〔2015〕 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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