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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诉成因分析,公司及高管应学而避之!
在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中,高管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往往是与用人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创业的“元老”。在这一阶段,用人单位的管理模式往往较为随意、缺乏规范,加之创业者之间特有的信任关系,也无形中降低了劳资双方对劳动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实践中一种常见的高风险情形是,企业与此类员工之间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提成绩效等往往通过口头方式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内容不明确,一旦企业逐渐发展壮大,涉及到高额利益分配问题时,双方争执不清。此外,从创业阶段向发展阶段的转型过程中,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更易因理念差异或发展空间受限等因素产生分歧,双方的信任关系一旦破裂,因缺乏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和空间都较为缺乏,最终只能通过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对企业的发展有更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录用前劳资双方充分的信息披露,对此类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由于目前现代化的个人和企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导致无论是劳动者想充分了解企业还是企业想充分了解劳动者,都缺乏全面、充分、有效的渠道。入职前背景调查的缺位,导致一些可以通过背景调查排除的不适格员工(如入职信息虚假的员工、职场“碰瓷”专业户等)进入企业,为日后劳资纠纷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
因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稀缺性,这类人员与企业之间的议价空间显著大于普通劳动者,在劳动管理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外,双方的约定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用人单位出于对“高端人才”的需求,往往会给予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较为优厚的薪酬承诺,相应地该类人员为了获得较高的待遇,也会就未来的业绩、服务期限等作出对应的承诺。随着劳动关系的履行,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牵涉的利益较大,劳动者为了谋取更多个人利益或企业为了减低用工管理成本,不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趋利动机逐渐显现,违约行为随之增加。此种因契约精神的缺失而随意违反约定的情形,成为高管与高级技术人员劳动争议高发的又一诱因。
此外,近年来陆续颁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力度。与此同时,个别劳动者滋生了“判项收益高,维权成本低”的侥幸心理,滥诉、恶意诉讼现象频出。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工资待遇高于普通劳动者,通过诉讼谋取额外利益的逐利诱惑更大,一旦出现纠纷的导火索,滥诉和恶意诉讼更易发生。同时,部分用人单位法治意识淡薄,为缩减用工成本以及规避诉讼风险,不惜以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方式,拒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象亦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