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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定金”还是“订金”?小心合同的陷阱
发布:jpLuiYsyrbAbneP# 浏览:2161次
除“定金”和“订金”外,我们日常生活中,还经常碰到一个名词“押金”,实务中也有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等。在实务中,往往是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合同的保证,合同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以抵扣;合同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目前,这些概念只是在法律理论界一些学术研究者根据日常行为对此进行了定义,我国的《担保法》或其它法律条文还没有正式对其定义或规定,所以“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作用还是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处理。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解约有风险,定金有罚则,“一言为定”,不可任性。定金和订金,你还会用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