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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小心合同的陷阱

发布:jpLuiYsyrbAbneP# 浏览:2161次

案件案情: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由于房主书写收条时将“定金”写成“订金”,一字之差,使到手的定金贰万元打了水漂。

2012年过完年,赵先生准备将一套位于滨江大道的房屋卖掉。不久,有一位李女士相中了这套房屋。她与房主赵先生达成口头协议,根据约定赵女士支付了贰万元定金。房主赵先生出具收据,书写的内容为“收到李女士购房订金贰万元整,房款结算时抵扣”。后因李女士手头资金不足,她向赵先生提出不够钱,不想买了,让赵先生退钱,赵先生不退,双方又无法达成调解,李女士将赵先生告上法院。

赵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说好后,李女士自己提出不要房子,我当时的意思是收取买房的定金,收条中的‘订’字,它是‘定’的意思,当时写错了字。李女士违约,我有权不退还她交的‘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贰万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从收据字面上看,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应将贰万元订金返还李女士。
律师点评:
“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如果违约,还可以要求返还订金;对于收订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他也只需要原额返还订金。所以订金,对于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当然合同有其它关于违约责任如何处理约定的除外,双方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根据情况,按双方的约定处理。

“定金"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收了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对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会带来经济上的处罚。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许多消费者往往不了解其中“奥妙”,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加区别,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除“定金”和“订金”外,我们日常生活中,还经常碰到一个名词“押金”,实务中也有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等。在实务中,往往是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合同的保证,合同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以抵扣;合同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目前,这些概念只是在法律理论界一些学术研究者根据日常行为对此进行了定义,我国的《担保法》或其它法律条文还没有正式对其定义或规定,所以“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作用还是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处理。


押金和定金也有一定的区别: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定金、订金和押金的区别比较明显,大家在使用时应该根据需求合理选择,但要注意定金要求书面形式,以实际给付金额为准,不得超过标的额20%,毁约方需要承担定金损失。


解约有风险,定金有罚则,“一言为定”,不可任性。定金和订金,你还会用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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