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能反悔吗?
近两天的一个咨询案例,债权人企业起诉债务人(企业法人),判决之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已执行80%的执行款,剩余部分和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缩减剩余债权的三分之一和解。结果在和解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完毕之前,查封账户突然进来一笔冻结资金,远远高于申请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觉得太亏了,想解除和解协议?这种办法可行吗?以下给大家分享一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适用指引
(1)基于诚信原则,在实践中仍需坚持,只有按协议履行的一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详解: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接受被执行人的履行时,被执行人亦可通过向法院提存财务来达到履行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结案。
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无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只要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可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对于延迟履行和解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予处理。
(3)对于是否不履行协议,应当按照合同法相关合同不履行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对主要条款反悔的,应认为不履行合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允许;由此造成和解协议没有履行的,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执行。
法律建议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通过申请执行人的让步得到履行债务的优惠,往往在实践中被申请执行人会通过执行和解来拖延执行时间,或者进行财产转移,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充分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查封、冻结之后,深思熟虑之后再决定是否与其进行和解,防止被申请执行人通过拖延隐匿财产来达到申请执行人妥协和解的结果。
对于被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需要在和解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来履行,一旦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两本书,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