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为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力度以及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确定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变价率和公开透明度,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对于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未果而流拍,且未能以物抵债的,应该继续采取网络司法变卖的方式相衔接继续处置财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对规范网络司法变卖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
另外,司法变卖虽然与拍卖紧密相联,但拍卖并非变卖的必经程序,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对网络司法拍卖以及变卖的基本内容予以重点阐释:
第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 | 第二次 网络司法拍卖 | 网络司法拍卖 | ||
网络平台选择 | (1)申请执行人选择。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 (2)法院指定。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 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 (1)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2)网络司法变卖原则上沿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适用的平台。 (3)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更换变卖平台。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目前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经纳入名单库。 |
程序启动 | 何时启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应经过评估程序确定评估价值后进行拍卖程序。
| 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 (1)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2)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 (1)变卖财产无人应买的,法院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抵债物价值以该次变卖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 (2)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公告期间 | (1)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2)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 (1)动产:在拍卖7日前公告; (2)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在拍卖15日前公告。 | (1)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 (2)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 公告期间因拍卖标的物系动产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而有所区别,且相同标的物第二次拍卖及变卖公告期间均短于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期间。 |
公告内容 |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 网络司法变卖公告需要对变卖期、保证金数额及不予退还的情况特别作出说明。 | |
变 卖期 |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 ||
价格 的确定 |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 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 对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进行变卖的,变卖价格的确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 |
起拍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 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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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资格确定 | (1)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2)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3)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 (1)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 (2)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0条的规定,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网络司法拍卖交纳保证金即可获得竞买资格;而在网络司法变卖程序中,竞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竞买资格,如果变卖成交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 |
拍 卖 流 程 | (1)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24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 (1)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2)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 拍卖的竞价时间是一个固定时间点起算,而变卖的竞价程序始于变卖期间内的第一次出价。 对于拍卖,竞买人可以重点关注的是竞价期间的结束时刻,而对于变卖则要重点注意其第一次出价时间,或径直选择第一次出价。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并不是必须经过60天变卖期,提高效率。 | |
成交 | 网络司法拍(变)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变)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变)卖财产所有权自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 |||
悔拍处理 |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2)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 (1)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3)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 参加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成交,又悔拍或不交纳尾款,扰乱正常的司法拍卖秩序,应予以一定制裁,即不退还保证金,不允许再次参与竞买等,对于保证金的处理也基本相同。 对于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需要注意的是,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而并非变卖价全款均不予退还。 | |
规范适用 |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
参考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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