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之定向增发
一、新三板定向增发制度分析
(一)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定向发行?(挂牌同时就可以)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3.5规定:“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股票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二)储价发行
储价发行是指“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定向增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形,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次数,提高融资效率,赋予挂牌公司更大的自主发行融资权利。
该制度“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还应注意:
1、首次发行的数量:为核准发行数量的50%;
2、首次发行的时间: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
3、剩余数量发行时间: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否则重新核准;
4、剩余数量发行备案:应在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至证监会备案。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三)定向发行对象
1、定向发行对象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定向发行对象中,“核心员工”的确定须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适当性自然投资者、法人投资者的资格:
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资产市值500万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法人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额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定向发行对象的数量规定:不得超过35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适当性自然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四)定向发行无法定限售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不在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但该规定,不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新增股份还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限售,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总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常要求一年锁定期,实际控制人需要三年锁定期。
(五)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召开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方案时,应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现有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也可以放弃参与认购。同时,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六)发行价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可以采取定价发行或者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没有法律要求。如采取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多为挂牌公司和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而成。在实践中,各企业发行法案中披露的定价依据,众口一词表述为:“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
新三板对于定价可以不参考市场价格,并且发给员工和外部投资机构的价格可以不同,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则规定“定向增发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
二、定向增发还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超过200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
未超过200人:证监会免核准,发行后,向股转公司备案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超过200人:发行股票由证监会核准。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三、定向增发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1、豁免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况;
2、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3、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5、优先认购权:是否保障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6、资产认购: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7、律师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如果律师已尽勤勉责任仍不能对上述问题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