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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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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自身名义起诉。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磁粉的生产和销售,张某、夏某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某曾为麦格昆磁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某系瑞泰公司生产设备的提供者。2009年6月,麦格昆磁公司以瑞泰公司、张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夏某进行了询问,查扣了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调取了加工制造图纸,并将相应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麦格昆磁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公司主张权利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以夏某、瑞泰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夏某、瑞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夏某、瑞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50余万元。夏某、瑞泰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民刑交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差异,一直困扰着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本案中对几个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的审理思路,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示范效应: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出现的鉴定程序瑕疵,法院采取了补充调查和质询鉴定专家的方式,克服了技术事实认定方面的障碍;对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证明标准存在差异,民事侵权司法认定并不当然能够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据。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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