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补充法律意见解读(天悦实业 831281)
案例分析:股东借款出资,验资后归还
解决方案: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1994年有限公司设立时,法人股东天瑞集团的出资额为400万元,上述款项实际由郭寒潮向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源)借款出资,在完成天悦有限的验资后即归还给上海华源,并在账面上显示为天瑞集团其他应收款400万元。
为纠正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不规范情形,2011年2月,天悦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天悦有限注册资本减少至100万元,对这部分实质未到位的出资进行处理,相应地冲销账面挂账的天瑞集团其他应收款400万元。
对于以上情况,申报律师核查了1994年天悦有限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天瑞集团签署的《关于上海天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问题的协议》以及实际控制人郭寒潮、王玲玲的书面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的保持期限为15年,公司设立至今历时已久,经营场所亦发生变更,设立时的相关会计凭证保存已不完整.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以上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公司设立出资时短暂借用了上海华源的流动资金,完成验资后即已归还。
经申报律师核查,1994年至今,天悦有限及其他股东并未因前述出资瑕疵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1994年至今,天悦有限债权人未因前述出资瑕疵向天悦有限及其股东提出任何权利主张;1994年至今,天悦有限未进行过利润分配,不存在因出资瑕疵导致的利润分配争议;上海华源已于2004年7月20日完成工商注销,其存续期间未发生向天悦有限及其股东主张权益之情形;1994年至今,天悦有限及其股东未因前述出资瑕疵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且自上述不规范情形纠正之日起已逾两年,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之风险。
2014年7月15日,公司实际控例人王玲玲、郭寒潮出具承诺:“公司未发生因出资不规范情形导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因出资不规范导致的天悦股份之任何损失,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部承担。”
综上,申报律师认为,天悦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系向上海华源借款,在完成天悦有限的验资后即归还给上海华源.构成出资不实瑕疵,不符合其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但前述出资不实之不规范情形已通过2011年5月12日对天悦有限减资予以纠正,并已经工商主管机关核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鉴于公司设立时出资不规范情形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减资程序得以纠正,未发生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情形,亦未发生因此导致的任何行政处罚,未来亦不存在因此被行政处罚之风险。而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共承诺对因出资不规范之情形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天悦有限设立时出资不规范情形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之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