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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案例补充法律意见解读(国创富盛 4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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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解决方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一、国创有限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6月18日,自然人龙峻、王晓彤、潘屹松、余伟、温江凌和海南九洲同签署《北京国创富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国创有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01年6月25日,北京兆坤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京兆评报字[2001]第25号),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01年5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龙峻、王晓彤、潘屹松、余伟、温江凌的非专利专有技术“CTI系统集成开发、应用技术软件”的公允价值为490万元。2001年8月2日,中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中鉴验字[2001]第2349号),验证截至2001年8月2日,国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其中以无形资产出资49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9%。2001年8月8日,北京市工商局向国创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1315615)。

   2001年11月16日,北京六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对企业实收资本中财产转移的专项审计报告》(京星审字[2001]丙11-02号),审验截至2001年10月31日,股东龙峻、王晓彤、潘屹松、余伟、温江凌投入的非专利技术已列入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账簿,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核查,国创有限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合法、合规,用以出资的货币和相关资产产权界定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不存在权属纠纷。国创有限作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49%)虽然与届时《公司法》的规定不符,但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规定及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国创有限亦已通过了自设立之后的历次工商联合年检。此外,国创有限的股东已于2009年对该等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置换。

     综上,国创有限系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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