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补充法律意见解读(苏变电气 832068)
案例分析五 同业竞争
解决方案:变更竞争方的经营范围,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由于江苏苏变实际控制人系屠昌益,与苏变电气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且江苏苏变既往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都含有电力变压器的生产、销售,与苏变电气存在同业竞争风险,为规避该风险,江苏苏变于2014年7月18日将经营范困进行了变更,将涉及与苏变电气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剔除。
并且江苏苏变实际控制人屠昌益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上可能对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保证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上可能对其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若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的业务领城有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4)如本人从任何地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苏变已停止对外销售业务,江苏苏变待收回对外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且清偿债务人的相关款项后,且江苏苏变作为苏变电气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满1年后.江苏苏变将办理注销。
基于上述情况,发行人律师认为,苏变电气与江苏苏变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但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