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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案例补充法律意见解读(铜牛信息 43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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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

解决方案:

1、披露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2、控股股东出具确认函。

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

    20048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以下称“《条例》”)(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颁布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以下称“《办法》”)(有效期至2007年11月23日)。

   上述法规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规定如下:《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进行改革的规定,“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2005年9月21日,由铜牛针织集团、高鸿波等9方共同签署了《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共同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以该高新技术成果投入到有限公司中。同时,用于出资的此项非专利技术亦由北京新京联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确认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值为78万元。

    2005年10月10日,公司所有股东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将该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有限公司,且经北京中万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有限公司也于2005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8万元。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亦明确载有该项无形资产出资的内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了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

    因此有限公司成立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合法,出资有效到位。

    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的事项,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在其为本次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了如下意见:铜牛信息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中非专利技术占比达到78%是符合当时相关规定的;并且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铜牛信息有限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合法、有效。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铜牛集团及铜牛信息的控股股东,于2013年5月24日出具了《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问题的报告》,确认“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虽未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国有产权明晰,不存在纠纷,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亦未损害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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