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重拳直击职业放贷人|winteam500
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相关案件诉讼秩序,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7月16日,新乡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在全市法院推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并向社会发布2起典型案例。
何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门槛
上一年度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全市辖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涉及3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即可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市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市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市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一)、(二)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后果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认定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再支持,借款人需向职业放贷人返还借款本金,同时并按照年利率6%向职业放贷人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审理中发现民间借贷衍生的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职业放贷人系公职人员的,将案件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
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人员违规参与职业放贷行为的,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录制度的内部协调与外部联动机制
立案部门在立案时首先对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次数、涉民间借贷诉讼金额及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如审查为涉嫌职业放贷人或已进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的,应向其进行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并引导其签署诚信保证书,原告坚持立案的,应在流程系统中进行相应标注。如疑似职业放贷人在立案阶段申请撤诉的,应要求其说明具体理由,并留存借据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备查,防止其滥诉。
执行部门对进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或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人员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对被执行人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本金及利息,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响应工作机制,加强联动效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
来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