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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记】企业破产重整之起死回生——破产清算团队李光耀分享|winte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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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7日,瀛汉律所5周年庆典,破产清算团队实习律师李光耀分享加入瀛汉5个月以来,同时也是加入破产清算团队的5个月的心路历程。讲述自己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看法。  


1.重整制度的法律含义  

2006年通过的最新的《企业破产法》与原(《破产法》试行)相比,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新增加了重整制度。重整是对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而又有希望恢复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协调相关利益主体,并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同时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整顿企业经营性事务,以达到摆脱财务困境、恢复企业运营的特殊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重整,可以使面临破产境地的企业重获新生,从而避免了因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失业等一系列弊端,这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长处。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并不一定会立刻被宣告破产,也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整,以使企业起死回生。通过重整,原本濒临灭亡的企业就有可能重新焕发生机,恢复企业活力。  

2.破产重整的申请、受理和特殊规定  

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企业重整的主体包括三类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有这三类主体才能做申请企业重整的适格当事人。  

受理:法院接到破产重整的申请后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同意受理对该企业的重整申请。法院的审查形式包括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只有全部审查通过才会接受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债务人是否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接受重整申请书的法院有无管辖权、重整费用的交纳等事项件进行审查。  

相关特殊规定:  

担保权:是指企业陷入破产以前,债务人为某笔债务提供担保,承诺在到期后如不还款以该担保物来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在重整期间,担保权要暂停行使,直至重整期结束以后方恢复担保权利。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存在,倘若企业因此损坏担保物价值或有导致担保权日后不能实现的风险,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担保权利的行使。  

取回权:是指在企业破产之前,债务人通过约定或合同等形式,合法的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在重整期间,该第三人不能因为企业重整而要求取回该财产。除非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通过与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自法院裁定受理企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管理人或债务人必须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如果确实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人或债务人申请,受理法院的同意,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每一小组要分别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一般来讲,分为四组,分别是职工组,税收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时候还会专门设立小额债权组。  

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无论是管理人或是债务人制作的重整计划,均有债务人来负责执行。  

4.分析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破产重整案件牵扯利益复杂,人数众多,周期过长。  

2.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逃避债务  

3.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有漏洞  

4.破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门槛过高  

5.针对问题与不足之处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  

1.适当简化破产重整的程序  

2.加强破产重整的监督力度  

3.加强立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之处  

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更能加深理解,体会破产法的内涵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随时都有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发布,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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