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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管辖范围你知道吗?—瀛汉刑事辩护霍新丽律师分享winteam500

发布:jpLuiYsyrbAbneP# 浏览:1737次

随着《监察法》的出台,组织机构的建立,监察委应运而生,它到底有哪些职能?它的管辖范围又有那些?与改革前的检察院有什么区别?.......  

带着这些问题走进瀛汉辩护律师霍新丽律师的分享  


(霍新丽律师律师执业17年刑事领域深耕多年)  

01监察委管辖的犯罪主体  

根据《监察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何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委均具有管辖权。  

02监察委管辖罪名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含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  

•但该规定并未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12个罪名列入其中。不言而喻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同样具有管辖权。  

03监察委与检察院(改革前)管辖范围的区别  

(一)是从管辖的犯罪主体来看:  

•监察委管辖的犯罪主体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检察院管辖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远远低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当然对一般主体实施的如行贿等与职务犯罪行为关联的人同样具有管辖权。  

(二)、是从管辖的罪名来看  

•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均具有管辖权,共计约100个罪名(88+12)  

•检察院管辖的罪名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共计55个罪名。)  

•(检察院和监察委对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均具有管辖权,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列入88个罪名之中)。  

(三)、最大的区别在于检察院仅对上述三类犯罪具有侦查权,而对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诸如重大责任事故罪、职务侵占罪等均没有管辖权。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监察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均具有调查权,检察院仅对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对一般的职务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瀛汉律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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