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汉"以案释法"]一起没有直接碰撞证据的交通事故案件, 一审败诉,二审改判的翻案始末
案情介绍:
某日,天下着小雨,乡道没什么人,甲在乡村路上骑电动车正在行驶,乙从甲的右后方超车,乙的左后脚踏板碰到了甲的电车右前保险杠处,将甲撞倒在地,甲呻吟不已。乙车速过快,走了50米左右才停下来,把车也停在了离甲50米处,乙返回过去扶甲,发现是熟人。乙给甲的丈夫打了电话,说了自己把甲碰到的事实让其过来,然后乙又给自己公司打电话请假。乙给家说回家拿钱。甲倒在地上等她的丈夫过来,但是她丈夫来了一会儿了,乙还没回来,甲便联系乙,说去接她一下。于是接到乙之后,乙和甲、甲的丈夫一起去了医院。乙为甲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在医院陪护了4天3夜,乙谎称回家去给甲拿钱,一去不回。等到甲联系乙,乙就以被人借自己的钱还没要过来、治疗还没结束等结束了一起算账等理由应付甲。等到甲出院了,甲与其丈夫找乙协商,乙竟然一下子否认了两人相撞一事,说是甲自己摔倒的,她去扶甲了,就是好人做好事,赔偿跟她没关系。对于这种情况,甲和其丈夫始料未及,直到他们听到街坊四邻都是议论他们讹诈乙,冤枉乙的时候,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这才想起报警,然而这时已经过了交通事故受理的时效,交警队直接不予受理。甲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但因为甲证据不足,乙否认和甲相撞,一审甲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甲败诉。甲不服,提起了上诉。
案件起因:
甲和其丈夫在二审开庭前两天找到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霍新丽、祁小芳律师接待了他们。我们仔细查看了一审判决后,发现案件该案件十分棘手。由于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又不承认相撞的事实。二审翻案的机会几乎为零。二审马上开庭,我们律师也是无能为力。但是看着甲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我们律师身上时,我们决定代理此案,寻找新的证据以便找到突破口争取二审改判。因为一审的基础没有打好,到二审的时候,我们很有压力。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最后该案改判,虽然改判赔偿的数额不多,但是当事人非常满意,我们作为代理人也算欣慰。
代理过程的律师工作:
我们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了事实的详细情况以及一审庭审情况,制定应诉方案,准备应诉工作。甲委托我所代理时,距开庭只有一天的时间,我们连阅卷的时间都很紧张,更别说调取新的证据了。
第二天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以合适的理由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随后我们查阅了一审卷宗材料,调取庭审笔录和双方一审的证据,寻找对方在一审中答辩和应诉的漏洞;我们到事故现场勘验,了解碰撞的详细过程;走访证人落实情况;联系鉴定机构请教专业问题,然后整理出了新的证据,制定了庭审发问的策略,抓住事故时间、事故现场情形、乙的行为几处矛盾等细节,以便能在庭审中击溃乙的防线,找出突破口。
二审开庭中,我方提交了新的证据。庭审上双方对抗非常激烈,在证人与乙对质的环节,双方各持己见,争执很大。法官当庭提出让证人和双方当事人发毒誓。在这个时候乙才开始有点慌,但是乙就是死不承认自己撞甲了。乙闪躲的话语,恐慌的眼神,就是不敢发誓。最后在法院的释明及提示下,乙才发了毒誓。庭审中法官趁热打铁,提出可以申请测谎仪测谎。法官同时向我方释明权利,于是我方就决定在庭审结束后提交申请。
最后庭审虽然结束,但是我们的代理并没有结束。庭审后,我方就向法院提交测谎申请书、现场勘验申请书、车痕鉴定申请书。我和霍律师综合庭审情况整理了5000多字的代理词提交法院。
因为我国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还并未完善,法院没有准许该鉴定申请。由于时间长了,车痕鉴定做起来比较困难。三个申请两个都没准许。因为现场勘验试验属于一审的工作,二审一般都不准许。我和霍律师多次和法官沟通,最后法院同意现场勘验试验。法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试验,又进行复庭。最终法院虽没有认定双方相撞,但认定了乙从右侧违规超车给甲带来了安全隐患,判令乙承担10%的的赔偿责任。虽然仅是10%的赔偿责任,数额不多,但是这个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在没有判决乙承担责任之前,乙在村里及十里八乡宣传的都是自己是个好人,做了好人好事被讹诈了。这份二审判决终于给甲洗清了冤屈。我们律师的辛苦也就没有白费,做成了胜诉案例。
综合本案,作为律师为大家做出以下几方面的提示:
1.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千万不要觉得是熟人或者对方有权势等其他情形不好意思报警或者不敢报警。只有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才是你提供碰撞的证据和划分责任大小的证据。
2.在与对方的私下协商过程中最好录音备用,以备对方反悔,你无计可施。
3.找律师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只有专业,才能专注于研究一件事,才能把案件办好。
4.找负责任的律师,问应诉方案及律师庭前准备工作等。
该案件给大家的启示就是不要过于相信别人,要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本案胜诉的点并不是获取赔偿权益的多少,本案当事人在他的大环境下在意的是声誉。但是作为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我们的第一目的还是想要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祁小芳、霍新丽律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