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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汉分享】打击老赖的大杀器、 一文带你了解“拒执罪”|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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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老赖的大杀器、 一文带你了解“拒执罪”





01


什么是拒执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刑法》第313条对拒执罪作了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对该法条的理解,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可总结如下:



1、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一般符合该罪的主体条件。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该种人,并非被执行人,只是由于和被执行人合谋不履行判决、裁定所规定的义务,故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


拒执罪的主体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以及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挑战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不仅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间接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而故意拒不执行,造成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的后果。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供履行也即具有实施法院生效裁判所要求的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足以构成该罪。

02


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称立法解释解释如下: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解释第二条情形如下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03


司法实践中关于拒执罪的典型案例


  2017年38日,最高院发布的一批指导案例中【最高院指导案例71号】毛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是该罪的典型案例,基本案情如下: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 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未自觉履行,陈某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xxx小型普通客车以150 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该案裁判要旨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从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算。生效的法律文书理清了债权纠纷,确定了债权数额。此时法院的裁判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倾尽所能履行该义务,否则等待他的或将是牢狱之灾。


04


序问题:对于拒执罪按自诉处理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自诉程序审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过控告,两机关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简言之,当事人提出过控告,而公、检两机关都不予追究的,此时便转为自诉案件处理。该条明确了该罪适用自诉程序应满足的条件。


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两机关都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该罪,公安机关不接收控告材料或接受后60日不予答复的;法院向公安移送该罪线索,公安决定不立案或接受该案线索后60日内不书面答复的,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该条明确了转为自诉案件前公安机关的处理时间:60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拒执罪是自诉和公诉并行的案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公诉便可以转为自诉。多了自诉的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公、检两机关不积极作为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对尚不构成拒执罪的相关行为的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在不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时,无法构成拒执罪。但该行为依然挑战了司法权威,极大地阻碍了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实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需运用一定的措施在与刑事责任做好衔接的同时,给行为人予以惩戒,以示众人。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条文中,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188条规定了相关拒不执行的行为:(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三)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高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111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单位,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解释当中规定的拒不执行的行为与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许多相同之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就要求在具体认定中,把握好行为的细微差异,不能让拒不执行人心存侥幸逃避执行,也防止喊口号式追究拒执罪。



06


关于加大拒执罪的打击力度的合理性


刑法以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对拒执罪做了详细规定。打击拒执罪,是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应有之义。加大打击拒执罪的力度,一方面响应了近年来最高法院倡导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号召,有助于法院生效裁判切实落地执行,树立司法权威,防止让法院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更好地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另一方面能够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信赖司法,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更有利于建立健康的法治秩序、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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