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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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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特征:(区别于事实行为、行政行为等)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民事主体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的外在表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决议行为相较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

  1、决议行为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决议行为一般需要依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3、决议行为原则上仅适用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行为、如订立公司章程和签订合伙协议。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如立遗嘱、行使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处分形成权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行为形式定义
特点
形式载体
书面形式
文字等可以有形形式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明确肯定、有据可查、避免争议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微信等
口头形式
当事人面对面谈话或者电话交流等方式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直接、简便、快捷,但无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

其他形式
默示合同、公正形式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但需注意两点

  1、成立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具有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可能有三个后果:(1)无效、(2)被撤销、(3)效力待定


  2、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具有一般有效要件,成立时也不生效,需要满足特殊生效要件后才生效。例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如遗嘱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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