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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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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日份民法典学习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因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健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受影响。


民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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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第144、145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需追认,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等相匹配无需追认即有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效


二、相对人的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相对人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而无须借助他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

  2、仅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此种不知晓不构成重大过失。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必须明示、明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两层含义:

  1、外部的表面行为是为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可称作伪装行为

  2、内部隐藏行为是被隐藏于表面行为之下,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比如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注意:虚伪表示与真意保留的区别:虚伪表示有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联络的过程。真意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


二、隐藏行为是虚假表示掩盖下行为人与相对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虚伪表示未必有隐藏行为(如逃避债务的假赠与),有隐藏行为一定存在虚伪表示(如名为赠与实为买卖)。


三、当同时存在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时,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效力如何,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与重大误解相关的概念是错误,重大误解参照采用“错误”概念,适用错误及其效力规则的规定。


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地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表达阶段的错误表示错误
内容错误
同一性错误
行为类型错误
意思形成阶段的错误动机错误


一、表示错误:表意人错误使用表示符号,该表示符号所表达的法律后果并非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如合同价款10000元,写成1000元。


内容错误:表意人使用的表示符号没有错,但对表示符号表示的内容产生理解错误。

  1、同一性错误,如想买橘子、指着橙子说“来两斤

  2、行为类型错误,如甲想把画卖给乙,对乙说“我有幅画,你要不要?”,乙理解为赠与


二、意思表示形成时产生的错误,原则上,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动机错误无关,但当有关人或者物的性质错误被视为对交易有重要作用时,这种情形下的动机错误视为内容错误,可请求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

  2、行为人有欺诈的行为

  3、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

  4、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二、欺诈行为的具体形式多样,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如了解真实情况便不会作出的”意思表示。


注意: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法规定了变更权,即受欺诈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总则编没有规定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受欺诈人的申请进行变更,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包括受欺诈人的内心意思,反而容易形成公权力对私人权利领域的不当干扰。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第三人欺诈,这里的第三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之外,与一方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


二、第148、149条均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对方并不知情,第三人行使了欺诈行为,受欺诈人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如果权益因此受损,并不妨碍其向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胁迫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胁迫的行为,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3、胁迫行为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目的的不法性。

  4、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以受胁迫人自身而非他人为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趁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两个要件:

1、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即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意识到了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情景,且有加以利用的故意。

2、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此处的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对称。


注意: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应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为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但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体现的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二、第143条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性要求,而本条则属于可以直接判定行为效力的裁判性规范。


三、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无效,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后果应由违法一方承担,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不应承受一方违法的后果。例如商店出售超出营业范围的商品,消费者购买该商品,该商店违法经营,必须承担相应违法责任,但买卖行为不宜认定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虚假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表示出的意思均非真意
恶意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表达的都是内心真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自始无效外、还应当是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二、符合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坚持无效溯及既往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法律数量超过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例如民间借贷利率问题。

  2、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可分,其中一项或者数项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非根本性条款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附条件条件不成就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由于法律效果相当于这一行为未曾实施,因此需要恢复至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已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返还财产形式不能相互替代。


  2、折价补偿

法律上不能返还
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
事实上不能返还
标的物灭失且不可替代


  3、赔偿损失。注意这里的赔偿损失是一种过错责任,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存在过错时,才予以承担。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被否定后,并非任何情况都存在返还财产等责任问题。有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没收、收缴等。如毒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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