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一滴】诉讼时效|winteam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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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如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则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采取主观主义起算模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三、“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即为客观主义的起算标准。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从权利被损害的事实出现到权利人知道这一事实,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配套规定客观主义起算点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加以限制。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20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何为“同一债务”,需对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作出明确区分。
1、定期履行债务是当事人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重复出现、按照固定的周期给付的债务。其最大的特点事多个债务、各个债务都是独立的,所以每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每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
2、分期履行债务是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批分次完成一个债务履行的情况。分期履行债务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系本条规定的“同一债务”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当被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出现纠纷时,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注意:
1、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在年满18周岁前,其法定代理人当然可以代理行使请求权,此处的请求权应当认为是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受害人18岁后对相关处理不满意要求再次处理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年满18周岁前,其法定代理人选择与侵害人“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受害人在年满18周岁后,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本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届满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有三种立法例。
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义务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实体权利变为自然权利。
3、抗辩权产生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取得了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不消灭。
我国采用抗辩权产生主义,但是义务人刑事时效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使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也不能取得时效抗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规定,但关于诉讼时效的释明,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能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行使释明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将客观因素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时间刨除在时效期间以外,从而保证权利人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即关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补足为6个月。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从中断时起 |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一、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方法法定。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定
3、当事人擅自约定诉讼时效的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三种。
特别规定的有: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1年
2、本法合同编对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有明确规定,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目的在于促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防止相对人因为消极等待而蒙受损害。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原则上应自权利行使无法律上障碍时开始计算,但在权利人未必知道其权利存在的场合,法律通常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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