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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汉分享】交通事故案件中,醉驾加逃逸,给受害人造成的相关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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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15时许,马某驾驶豫AXXXX宝马牌小轿车,沿郑州市三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鸦陈新村北侧公交站牌北侧主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逃逸。后来,公安机关对马某进行血醇检验,其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277.98mg/ml。交警队经过认真查勘后,认为该事故系因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据此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责。

  张某被送往郑州市某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天晚上又被转往郑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被诊断为:胸骨折脱位合并截瘫、腰椎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脑挫裂伤等。张某在该院住院治疗共计80天,支付住院费171913.26元。出院医嘱:1、继续康复、营养支持、加强护理;2、定期复查;3、注意预防卧床并发症,不适随诊。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张某的脊髓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并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的双下肢肌力0级,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张某支付鉴定费1400元。张某依法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40119元。


一审过程与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驾驶机动车与吉祥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马某负全责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对事故认定予以采信。马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阳光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签名并非为马某本人所签(有关于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公司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马某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和明确解释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据此提出的其不负赔偿责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就投保人马某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失,阳光保险公司仍负有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张某的合法合理损失共计为922800元,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二、被告保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0元,三、判决被告马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028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1元,由张某负担3833元,马某负担13028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并改判由马某负担。并提出了相应的上诉事实与理由。


二审过程与结果


  二审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马某的醉驾及逃逸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醉驾、逃逸等不仅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更是驾驶人应当知道的常识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可以减轻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已经明确对醉驾、逃逸等免责条款用黑体字进行了特别提示,区别于其它条款,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马某自认保险合同的签订、保费的交纳等均是4S店代为办理,证明其认可4S店的代理行为,因此,马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且已实际履行,故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马某本人享有和承担。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四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028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861元,由张某负担3833元,马某负担130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马某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中,马某的醉驾及逃逸行为,不仅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而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如果驾驶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将可能产生误导交通事故领域责任认定及承担的道德风险、弱化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及安全意识,普遍增大社会危害性,无法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因此,牢记遵纪守法意识,永远不触碰法律底线应成为每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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