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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民法典物权编通则之动产交付相关问题 |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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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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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 产 交 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1、占有主要是在静态下,即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2、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物权编中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

  1、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2、本章第三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

  3、担保物权分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一般认为,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但是这些特殊动产法律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原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一、指示交付的含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使用情形

  其逻辑上的前提是,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对其所转让的标的不享有物理意义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让人无法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使得动产物权得以变动。


三、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指的是能够对转让的动产进行物理意义上的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

  1、在利用提单、仓单等证券进行动产物权变动时,接受货物而签发提单或者仓单的承运人或者仓储管理人都可能成为本条的“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的占有是第三人基于租赁或者质权合同等关系而发生的有权占有。

  2、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原因而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也在本条“第三人”范围内。

   这里的第三人的占有是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无权占有。


四、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看第三人的占有属于何种性质。


五、指示交付的公示力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此种交付方法的公示作用较弱。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的交付。本条所规定的占有改定即是出让人自己保留直接占有,而为受让人创设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如甲把房卖给乙,又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一、占有改定必须符合的三项条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

  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还需要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间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占有媒介关系。

  3、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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