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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空坠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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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朱某某带着长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四口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意外突然发生:从高空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周某如的头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事故发生后,母子二人被送到了太和医院治疗,次日,年仅3岁半的周某如抢救无效离世。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如的父母周某某和朱某某将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和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列为被告依法向茅箭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件。


某某和朱某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物业公司同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请求应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范某某和范某承担,并向茅箭区法院申请追加范某某和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后经茅箭区法院准许,追加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9月25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朱某某、周某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范某某、范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公布后,物业公司不服,向十堰中院提起了上诉。经二审法院查明致朱某某受伤、周某如死亡的玻璃的虽然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对事发楼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故物业公司作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对建筑物应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而其尽到其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事发楼栋的物业公司要承担导致周某如死亡、朱某某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律师意见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结合本案,由于物业公司未尽此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此悲剧发生,故法院依法判决由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因此,为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杜绝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再有发生,请各单位、小区、家庭定期检查玻璃幕墙、窗户、窗台上的物品是否存在脱落风险,提前将危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为你我他创造一个安全的出行环境,让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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