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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民法典物权编通则之其他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的例外|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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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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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 他 规 定


  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分别对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等公示方法及物权效力作了规定,而本节所规定的则是以上公示原则的例外,即不依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原则,而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情况。即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律文书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A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的相同效力。B,由于法院的判决或仲裁的裁决,所针对的只是具体的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本节232条规定,因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主要是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本节232条规定,因继承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

  2、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考虑,只要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二、本条规定的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即发生效力。根据本节232条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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