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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民法典 物权编 通则之物权的保护|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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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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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本章共7条,针对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权利人作出规定,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有权依法请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因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1、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盗窃物
  2、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排除妨害请求权也是物权请求权。妨害是指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施加无权施加的设施,影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者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注意: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物权人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消除危险也是物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对于某种尚未发生但确有可能发生的危险,物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
  注意: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只需要危险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不论有关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主要是补偿损失,是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得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物权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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